我们知道,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有效促进了施工双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在施工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其他工程方有一定的联系。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他们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建立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度斌予的,监理单位有实施监理的权力,施工单位有接受监理的义务。另外,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这种关系是在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确立的,合同中授子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责任,明确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合法监理。
第二,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公司的关系。工程承包公司是通过招标或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项目建设实行总承包,然后再采取协议或招标的方式,与设计、施工、制造、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分包。
以上是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和承包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作为项目工程中的一种监督机构,与项目各方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要合理处理好这些关系,以更好的实现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